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教学工作评价的主要形式。良好的考风是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的体现。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是学生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大学生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认真负责地指导考前复习和监考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全院教工与学生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严格考试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维护考试权威性,保持考试公平、公正,促进优良教风、学风的形成。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特制定该规定。
一、考前准备与组织
1.领导重视,加强管理。院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监考人员考前培训。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试卷分析等。教学科是考试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整个考试工作负责,要认真做好考试的管理安排、组织协调等工作。
2.加强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形成良好氛围。要通过各种途径,辅导员、班主任、带课教师等齐抓共管,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认真做好严肃考风考纪、制止考试作弊的宣传,弘扬正气,在全院形成讲诚信光荣,弄虚作假可耻的氛围。
3.任课教师要认真辅导答疑,帮助指导学生系统总结和巩固所学知识,不得向学生泄漏或暗示考试内容或试题。学院将有计划地建立试题
库,逐步推行教考分离。
4.学生科要把考试教育作为大学生素质道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认真有效地做好。要根据考试进程表,按时做好考室的准备,做到卫生清洁、桌内无废纸及纸屑、座位和照明设备完好等各项工作。
二、考场纪律
1.学生应严格按照考试安排参加考试。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参加特殊考试,必须按考试要求携带规定的证件。未携带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2.学生参加考试必须着装整洁,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考场。考生应于开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按照座位表指定方位就座,并将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放于课桌左上角备查。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一小时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3.学生参加考试需自备考试用具,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检查同意禁止相互借用。带入考场的非允许使用的物品(如书包、书籍、通讯设备等)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4.考试开始后,考生应根据考试及试卷要求,认真填涂个人信息(如专业、班级、姓名和学号等)。考试过程中,考生要认真答卷,要保持考场肃静和考场秩序。如遇到试卷印刷问题可向监考教师举手示意,但不得询问与试题有关的问题。除特殊规定外,考生一律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答卷。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批准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确因特殊原因不得不暂时离开考场者,须经监考教师批准同意,并有监考教师陪同。
6.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违纪作弊。如果发生违纪作弊者,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处理,不得与监考教师当场发生争执,干扰考场秩序。
7.考试结束,所有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查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三、教师监考职责
1.监考教师要严格按照监考工作程序,认真执考。监考教师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允许替换,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时,须提前一天向教学科请假。
2.监考教师应穿着整洁、端庄,于考前三十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到、领卷,考前十五分钟组织学生入场。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须强调考场纪律,做好如下工作:
(1)按考场座次表组织学生就座,核对考生人数。
(2)提醒学生将书包、书籍、手机、快译通等不准带入座位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3)检查学生所带证件,未按规定携带证件者劝其离开考场,不准其参加考试。
(4)清查桌面及抽屉,发现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及各种非考试用物品应及时清理。。
(5)考前五分钟当众拆开试卷袋,清点试卷份数,若发现问题及时与教学科联系。
3.考试开始后,提醒学生填写班级、学号、姓名。检查核实学生证件与学生本人及试卷填写是否一致,以防代考。
4. 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应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设备。在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在考场内不得吸烟、看书看报、聊天,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中途离开考场办理其它事情。不得将试题(卷)传出考场。
5.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监考工作职责,维护考试纪律的严肃性。如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倾向,应及时劝阻或给予口头警告,对已构成违纪行为者应当场指出其违纪的行为事实,要当即收回其考卷,责令违纪考生立即退场。认定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纪作弊的物证要当场认定并保存;对已形成事实、但无物证的违纪作弊行为,须两名监考教师共同签字认定,书面记录违纪的主要情节和事实,并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作违纪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班级以及情节报教学科。
6.在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并收缴清点试卷。
7.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将清点、整理、密封装订无误的试卷交回教学科。
8.未经批准,监考教师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四、实行责任追究,严肃考风考纪
1.任课教师考前向学生泄漏或暗示考试内容或试题的,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2.监考人员因迟到、空岗,或擅离职守,或因监考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及丢失试卷,或失察、隐瞒考试违纪、作弊等情况,按教学事故处理,并将违纪情况列入年终考核指标。
3.教学科及时公布作弊学生名单。考试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记零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如认错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可以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对违纪考生的处理材料,由学生科存入考生本人学籍档案。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取消考试违纪考生参加助学金及各类奖学金的评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