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正蒙三院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正蒙三院 > 正文

【学社进行时】“提高防范意识,维护国家安全”——正蒙三院十三号楼开展《反间谍法》系列学习活动

发布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反间谍意识,知晓《反间谍法》的内容,有效筑牢国家安全屏障,根据《陕西省教工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教育系统《反间谍法》学习宣传活动》的要求,正蒙三院13号楼近期在书院楼内开展了以“提高防范意识,维护国家安全”为主题的《反间谍法》系列学习活动

集体研学强知识

国家安全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反间谍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为更准确地向同学们宣讲《反间谍法》的内容,正蒙三院13号楼全体教师组织开展了一次集体学习活动。老师们共同学习研讨了间谍行为的认定;反间谍工作的原则;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间谍策反的重点目标等重要内容。通过此次集体学习,丰富了老师们的《反间谍法》知识储备,不仅提高了老师们的间谍防范意识,更为学社宣讲活动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广泛宣讲强意识

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希望。他们正处于“拔节孕穗”期,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为在大学生群体中认真宣讲《反间谍法》的内容,做到人人懂法律,个个会防范,正蒙三院13号楼全体辅导员借助腾讯会议平台开展了热烈的宣讲,积极召开线上班会,进宿舍,老师们学以致用,结合大学生的特点重点讲解了《反间谍法》中公民的义务和权利、间谍策反的重点目标以及发现间谍行为后的正确做法。此次宣讲把《反间谍法》的知识植入了大学生的头脑,有效提高了学生群体的反间谍意识。

知行合一强行动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宪法义务和法律底线。防范间谍,从现在开始,从自身做起。班会宣讲结束后,老师们进宿舍了解学习掌握情况,大家纷纷在倡议书上郑重得签上自己姓名,讨论防范间谍应知应会的内容,并表示作为中国公民,一定把《反间谍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到底,认真履行公民义务,行使公民权利,提高防范意识,维护国家安全。

本次活动的开展有效地丰富了同学们的《反间谍法》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同学们防范间谍的意识,从思想意识和法律知识方面筑牢了国家安全的防线,营造了安全、稳定、理性的校园氛围。

《反间谍法》要点提示

第四条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适用本法。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培训、普法宣传内容,增强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举报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网络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二)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三)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

(四)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五)明知是间谍行为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六)对依法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

Copyright  西安外事学院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