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根据学生实验室实习守则有关条款制定。
二、学生教学过程中的校内实验应按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实验室借用仪器,实习实验结束后及时归还。
三、在办理仪器设备借用手续前,借用人应认真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正常,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实验室人员或指导老师。如不检查,仪器均按正常论处,归还时不合格由使用者按本实施办法负责赔偿。
四、仪器设备损坏程度的衡量:
1、轻度损坏是指本院不能修复,且维修费低于仪器价格20%以下的损坏程度。
2、中度损坏是指本院不能修复,且维修费(包括运输费)在仪器价格20%以上的损坏程度。
3、严重损坏是指仪器或其中部件完全不能维修好,只能做报废处理的。
五、仪器设备(耗材)损坏的赔偿标准:
1、仪器设备(耗材)价值在100元以下,轻度损坏的按20%赔偿,中度损坏的按40%赔偿,严重损坏或丢失的按仪器现价赔偿。
2、仪器设备(耗材)价值在100-500元之间的,轻度损坏按15%赔偿,中度损坏的按30%赔偿,严重损坏或丢失的按仪器现价赔偿;切片打碎以每张10元赔偿。
3、仪器设备价值在500-5000元之间的,轻度损坏按15%赔偿,中度损坏的按20%赔偿,严重损坏或丢失的按仪器现价赔偿。
4、仪器设备在5000元以上的,轻度损坏按25%赔偿,中度损坏按40%赔偿,严重损坏或丢失的按仪器现价赔偿。
六、实验室应按当前市面价格计算损坏仪器的维修、材料费用。
七、学生损坏仪器赔偿金、维修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西安外事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八、学生损坏仪器达到严重程度和丢失的,除按上述金额赔偿外,还要按《学生守则》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九、本规章制度由上课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监督检查,由实验中心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