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事学院文件
西外院教〔2012〕30号
西安外事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衡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序开展,提高办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要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深化实验室教学改革。同时,要积极开展产学研一体化工作,为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学校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实验室作用。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含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等),要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个人业务能力,保证实验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室日志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相关实验消耗材料,协调、安排好实验指导人员的工作分配,保证实验教学任务顺利完成。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形成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及项目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努力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一条 西安外事学院实验室实行校、学院(中心)二级管理制。
第十二条 教务处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协助学校行使对全校实验室的管理职能,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条例》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及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学校实验室工作条例,并组织执行、监督和检查评比。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中心)按照学校实验室工作条例要求,制定各实验室规章制度,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开展相关教学科研实验(实训)活动。
第十四条 我校实验室(中心)分二种类型界定与管理,即校级实验室(中心)、二级学院实验室(中心)。
校级实验室(中心):该类型实验室学校直接进行管理,是作为学校各类国家级、省级科学研究项目服务的重点实验室,或为全校各本科、高职专业的公共基础实验课程服务,开展全校公共基础实验(实训)课程教学。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学校可将相关公共实验室委托二级学院履行管理职能,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任务,开展基础实验(实训)课程教学。
二级学院专业实验室:直接由各二级学院管理的服务于各专业实验课程教学任务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学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对实验项目的要求,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学校实验室规划建设委员会统一审批,实验室建设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逐步更新装备,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潜力,提倡自制、改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提倡和鼓励自己动手改善实验条件。
第十九条 实验室设置要合理,凡实验内容或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尽可能集中,成立相应的综合实验室或实验教学中心,便于管理并提高人、财、物运作效益。
第二十条 科学管理实验室,要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验室要做到文明建设,文明实验,科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积极创造条件,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加强开放实验室工作,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实行“账物卡”三方管理的原则,资产账目(账)由财务处管理,资产信息(卡)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管理,并有专人负责整理日常数据信息,实验室仪器设备(物)教务处备案并委托二级学院(中心)管理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日常认真开展防火、防盗、防责任事故,确保实验室保持良好工作秩序。
第五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学校鼓励在职学历教育,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进修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要不断创造条件,组织开展各种实验教学经验交流、实践教学改革研讨等内容的学术会议。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要积极联系相关企业开展技术支持、人员互派,联合培养,科研项目合作等多形式的产学研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计划地不断引进高层次人才进入实验教学队伍,改善现有实验室人员的学历、职称结构。
第二十八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每年有针对性的,对实验室教学队伍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本实验教学中心的发展规划及学年实施计划;
3、管理和协调本实验中心的各项教学工作,检查督促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充分发挥实验室综合效益;
4、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队伍建设、会同人事处做好实验人员定编、岗位培训、工作业绩考核和奖惩、晋级及职务评审工作;
5、负责制定实验教学中心相应的各项管理细则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6、组织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为教师、学生创造条件,以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7、负责实验室设备和耗材采购的审定和申报工作,落实实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8、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安全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水,确保实验室安全,保证实验室文明整洁和良好工作秩序;
9、负责实验教学中心有关信息资料的统计建档,规范实验室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统计、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教师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按照实验教学要求,做好实验前的资料、试验方法的准备工作;
2、负责编制实验教学大纲、安排实验教学进度,制定实验成绩评定办法,认真填写实验室日志、设备履历登记表等教学文件,履行管理职责,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
3、认真讲授、指导学生进行实验,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实践动手能力。认真记录实验室日志、批阅实验报告,评定实验成绩,做好实验效果教学分析;
4、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实验教学中心应吸收现代科学和先进技术及测试手段,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大和提高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的比例,组织实施开放实验室工作;
5、不断研究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完善、更新实验内容,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比例。积极参与开放实验室工作,设计开放实验项目,指导学生进行开放实验;
6、掌握实验设备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和维护仪器设备,承担实验装置、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和改造等工作;
7、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协同实验室搞好管理及安全卫生工作;
8、完成实验教学中心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按照实验教学要求,按时完成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如仪器设备的正常状态、低值易耗品保障等);
2、不迟到、不早退。实验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要随时帮助解决实验过程中遇到的设备、材料等实验用品问题,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并做好实验后的整理和记录工作;
3、熟悉本室实验室仪器设备原理、性能、正确操作所管理的实验设备,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对设备、器材、低值易耗品、软件及图书资料,要做到帐、物相符,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要把责任落实到人。每学期结束后,要做好设备、材料的清理和核对工作。需要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并及时销账;
4、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安排和督促学生打扫实验室的卫生,使各种设备、物品摆放整齐,认真检查电、灯、窗户是否关闭,填好教学日志;
5、完成实验教学中心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按照课程教学计划,准时上实验课,不迟到早退。
第三十三条 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内容,明确实验步骤、原理。做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服从实验教师和技术人员的指导。未经许可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
第三十四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不得高声喧哗和打闹,不准抽烟、随地吐痰和乱丢纸屑杂物。严禁将食物带入实验室。有净化要求的实验室,进室必须换鞋套。
第三十五条 实验中要细心观察,认真记录各种试验数据。不准敷衍,不准抄袭别组数据,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第三十六条 实验时必须注意安全,严防人身事故和设备故障的发生。若出现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并保护现场,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完毕,应清理实验现场,打扫卫生。经指导教师检查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和实验记录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八条 实验后要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包括分析结果、处理数据、绘制曲线及图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指导教师批改。
第三十九条 在实验过程中,由于不慎造成仪器设备、器皿工具损坏者,应及时给老师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并写出损坏情况报告,接受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凡违反操作规程、未经允许、私自使用U盘、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私自拆卸仪器而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肇事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按章予以赔偿。不得在实验室玩游戏,上网聊天或看电影,违反者将给予严肃批评。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场所。为保证人财物不受损失,确保实验室教学活动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安全卫生制度。
第四十一条 坚持预防为主,做到四防、四关。即防火、防盗、防水、防爆,离开实验室前关好水、电、门窗。每个实验室要设安全员,责任到人,负责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设专人、专橱保管,严格使用登记手续。实验三废要严格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三条 要安全用电,严禁超负荷运行。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四条 整个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任课老师应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违规操作。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内要严格遵守制度,人人都要重视文明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实验室教学场所的卫生,并由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课后清扫。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布局科学合理,摆放整齐,桌椅、门窗干净,地面无痰迹,各处无灰尘。上课老师有责任安排和督促学生打扫实验室卫生。
第四十七条 各实验室要定期检查不安全的隐患,发现问题要即使上报有关部门检修,杜绝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
第八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凡属首次购入的仪器设备,使用前务必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材料,切实掌握其结构原理、性能指标、操作程序及有关注意事项,建立设备履历信息。并根据仪器设备的要求,制定出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精密、高档仪器,定人定位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外借,每次使用或维修后必须进行登记。
第五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物、卡必须完全相符。对于精密、高档仪器和质保期内仪器设备要妥善保管包装盒,以便保管、维修时使用。
第五十一条 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维护周期,保证现有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设备履历书制度,认真登记实验室所属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质保时间、维修保养记录、设备转移手续、使用时数等信息备查。
第五十三条 为保持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延长使用期限,必须做好“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期保养、定时存放、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废,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学仪器设备维修部门技术鉴定)审查论证,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九章 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低值易耗物品指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主要包括:
1、原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材料,如新闻纸、实验试剂、焊接条等;
2、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录像带、工具、量具等;
3、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器皿、低值电子元器件、干电池等。
第五十六条 申购
1、各教学部门结合实验室教学实际需要,一般在学期末前由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制定下学期物品购置计划,3万元以下的耗材物品,经主管领导审查,教务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购置。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耗材物品填写申购书立项,经主管领导审查,教务处审核,提交校实验室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报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购置;
2、资产与库房工作人员应努力学习业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熟悉各类物品的性能和用途,积极主动地做好供应工作,对库存物品要经常进行检查,如发现损失、丢失、变质等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妥善解决。可重复使用的物品,要加强回收利用,提高使用率;
3、各教学部门实验室的物品,每学期末应进行一次清点盘核,分类填写报表,统计物品的增减情况,以便参考制定下一学期实验物品购置计划。
第五十七条 保管和领用
1、各教学部门实验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实验物品,并建立物品明细账。各教学部门实验室一般不设立库房,但为了方便使用,可限量备用。对贵重、稀缺材料和在用物品要指定专人管理、登帐、记载使用情况。实验室物品每学期末清点一次,不用物品交回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库房保管、备用;
2、实验人员应根据实验内容的实际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领用物品,物品只能用于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外借。对于消耗的实验物品应及时记入实验室耗材物品清单帐上;
3、各教学部门以实验室为单位建立物品领用登记制度,严格领用手续,记录准确完整,定期核对实验室物品清单帐与实物,做到物帐相符,帐卡一致。
第十章 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4、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带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五十九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设计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3、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六十条 赔偿处理办法
赔偿应根据仪器设备、器材的丢失和损坏程度及造成的后果、影响、当事人的态度,经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定损后,由各实验中心及所属教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当事人向校财务处缴纳相应赔偿款。
第六十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学校主管领导主持,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及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部、教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协同处理,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十二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六十三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财务处办理。该款项专用于补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依据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院系处理意见等)及当事人(部门)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
第十一章 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建立实验教学文件档案,包括实验室日志、设备履历表、教师实验指导记录、实验教学计划书、实验大纲、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资料、实验教材、实验规范、学生实验报告等。其中除学生实验报告外,其它教学文件须建立档案目录,至少保存5年以上。
第六十五条 各教学部门实验中心(上级)的管理制度,管理改革,实验室工作日志,管理文件等均要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六十六条 妥善保存仪器设备配件单、使用说明书、质保卡等原始设备文件。建立仪器设备履历书,如实记录包括仪器设备各项技术参数,质保年限、设备配件、设备使用、维修、功能开发,借用等管理记录档案。
第六十七条 实验中心对实验教学使用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教学资料均应建立专人管理档案。
第六十八条 建立实验材料档案。对实验使用的材料订购、领用、消耗、库存均应建立管理档案。
第六十九条 对实验室管理档案工作要有专人负责,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第七十条 实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一年,即本科保存为五年,高职为四年,每个实验班级必须保留五份作为永久性资料外,其余全部由各教学单位组织统一处理。
西安外事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